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34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3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3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鄔子翔 訴訟代理人 鄔松梅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349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1.依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提起上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提出之委任狀,並無委任鄔松梅提起上訴之權限。故提起上訴應補正有上訴人鄔子翔簽章之上訴狀(含上訴理由),或提出鄔松梅有受鄔子翔委任提起上訴權限之委任狀。
2.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二、爰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儀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