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抗告人 王振平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誼妙間 因聲請變更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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