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英霖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英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狀態下,猶無照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並因而失控與他人駕駛之機車發生擦撞肇禍,且其本件是第3次犯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行,明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實在不輕;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241號被告黃英霖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里○00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英霖於民國108年6月20日17時許,在臺南市安定區中崙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2杯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上址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由南向北沿同市○○區○○○○○路行經與南46線公路交岔路口欲左轉駛入南46線公路,不慎與他車相撞,致 張靜宜 受有輕傷(黃英霖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於同日18時13分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定黃英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英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靜宜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及相關照片(見警卷第21-3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已第3次觸犯同罪,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檢察官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