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46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余金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叁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嗣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承受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案外人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而取得上開債權,惟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復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