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