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
1、3所載,與附表二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褫奪公權捌年。
附表一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二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曾定應行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二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附表一所示之罪,與附表二各罪,因非屬數罪併罰之案件,其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復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對之自無管轄權,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