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騰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應予補充編號3、4;附表編號4「交易時間」欄應更正為「111年10月2日12時許」。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漏載編號
3、4,應予補充;,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交易時間欄雖誤載為「111年10月8日12時24分許」,惟該次交易時間為「111年10月2日12時許」,有原判決所載事證可參,此部分記載之顯然錯誤,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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