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恩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恩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分局第一分局現場勘查相片8張、台灣 屈臣氏 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1日悠遊字第1090001518號函所附悠遊卡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7至43、51、55至57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恩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因一時貪念,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本案犯罪手段平和,竊取財物價值為新臺幣2,400元,並非甚鉅,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持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患有重鬱症並持續於精神內科就診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同卷第23、53頁)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未曾與告訴人 蔡丹鳳 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價格(新臺幣)1京城之霜濃縮酵母青春精華露150ML一瓶2,400元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0791號被告周恩愷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0號2樓居彰化縣○○鄉○○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恩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屈臣氏南陽門市」,徒手竊取門市主任蔡丹鳳管領之京城之霜濃縮酵母青春精華露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2,4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嗣經蔡丹鳳發覺上開商品失竊,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丹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恩愷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丹鳳於警詢時之指訴內容相符,並有案發店家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及其翻拍相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本件所竊取之前開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則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檢察官黃逸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鍾向昱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