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告 張睿貞 被告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法定代理人 馬漢光 被告 孫如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芳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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