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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