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表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