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請人 吳麗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耀鋒 (原名: 曾國緯 )、 張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曾國緯與曾耀鋒為同一人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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