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請人 吳麗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耀鋒 (原名: 曾國緯 )、 張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曾國緯與曾耀鋒為同一人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請人 吳麗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耀鋒 (原名: 曾國緯 )、 張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曾國緯與曾耀鋒為同一人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