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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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阮文線 (NGUYENVANTUYEN)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