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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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73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因卷附資料所示,債務人丙○○、乙○○係共同借款人,其並無明示負連帶債務,且亦無債務人應負連帶債務之法律規定,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之責任,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