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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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 彭香蘭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火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彰化縣○村鄉鎮○段○○○○○○號土地。查該二筆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800元,依土地面積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810,268元【(1924.06平方公尺×5,800元×173/1440=1,340,695元)+(3278.92平方公尺×5,800元×4/162=46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原告僅繳納9,360元,尚欠9,65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