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鈕晴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