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緝字第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24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呂欣穎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傳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傳益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6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2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甫於96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林傳益不知悔改,從 楊智堯 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路5段69巷1弄6號之「楊秀清庭園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又名長春園藝,下稱「長春園藝」)離職後,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時間,為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犯行,共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2,500元、鑽孔機2臺及割草機2臺。
(三)嗣因林傳益於100年6月30日凌晨4時許,進入長春園藝店內,著手搜尋財物之際,店內犬隻狂吠,楊智堯乃走出察看,發現林傳益倉皇逃離,嗣後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主文罪名及宣告刑│├──┼────┼───────────────┼────────┤│一│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初某日凌│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晨4、5時│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許│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柒月。││││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餘元,得手後供己花│││││用。│││││││├──┼────┼───────────────┼────────┤│二│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8日凌晨4│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7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三│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10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700餘│││││元,得手後供己花用。│││││││├──┼────┼───────────────┼────────┤│四│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13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餘│││││元,得手後供己花用。│││││││├──┼────┼───────────────┼────────┤│五│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15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六│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18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七│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21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八│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25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九│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踰越安全│││26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設備侵入有人居住│││4、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長│建築物竊盜罪,累││││春園藝」店後方,以木製棧板搭架│犯,處有期徒刑柒││││在外牆上,攀爬踰越未上鎖屬於安│月。││││全設備之景觀窗進入店內,再用插│││││在辦公室門鎖上之鑰匙打開辦公室│││││進入,並打開辦公桌抽屜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600餘元│││││,得手後供己花用。││├──┼────┼───────────────┼────────┤│十│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27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5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累犯,處有期徒││││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刑柒月。││││走到後方倉庫區,徒手竊取楊智堯│││││所有之割草機2臺得手後,離開現│││││場。並於同日上午9時許,將竊得│││││之鑽孔機2臺,持往新竹市○○路2│││││段626號同鑫五金行變賣換取現金│││││800元供己花用。││├──┼────┼───────────────┼────────┤│十一│100年6月│林傳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林傳益犯侵入有人│││27日凌晨│之竊盜犯意,在新竹市香山區中華│居住建築物竊盜罪│││5時30分│路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累犯,處有期徒│││許│「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刑柒月。││││,徒手竊取置於辦公室門外冰箱旁│││││之鑽孔機2臺。於同日下午3時許,│││││再將竊得之割草機持往新竹市成功│││││路上某資源回收場變賣得1、200│││││元,供己花用。││├──┼────┼───────────────┼────────┤│十二│100年6月│林傳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林傳益犯侵入有人│││30日凌晨│竊盜犯意,在新竹市○○區○○路│居住建築物竊盜未│││4時許│5段69巷1弄6號,從有人居住之「│遂罪,累犯,處有││││長春園藝」店鐵門空隙進入店內,│期徒刑肆月。││││著手搜尋可供竊取財物之際,因店│││││內飼養之犬隻發現有人進入而狂吠│││││,林傳益因而倉皇逃逸而未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