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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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附帶上訴人 陳順明 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新南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林勳煜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