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38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吳念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9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8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1日、112年2月1日、112年1月29日,分別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如附表編號1至3之商品,分期總價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就附表商品均自112年3月5日起至113年2月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金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未料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各2,919元、16,809元、39,166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繳,均不獲置理。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94元,及自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5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提出書狀略以:本件債務尚有糾葛。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7頁至第15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雖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異議理由,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固均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事項第10點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就附表一編號1分期買賣部分,被告自112年3月起至112年5月,遲付之金額共732元(計算式:246元+243元×2期=732元),已達總價款5分之1(2,919元÷5=5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附表一編號2分期買賣部分,被告自112年3月起至112年5月止,遲付金額共4,209元(計算式:1,409元+1,400元×2期=4,209元),亦達總價款5分之1(16,809元÷5=3,3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附表一編號3分期買賣部分,被告自112年3月起至112年5月止,遲付金額共9,799元(計算式:3,273元+3,263元×2期=9,799元),亦達總價款5分之1(39,166元÷5=7,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各積欠之買賣價款2,919元、16,809元、39,166元,即屬有據。又依上開約定事項第10點後段均約定:申請人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於112年5月當期未繳之前,就本件商品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就各分期買賣金額欠繳尚未達1/5部分,均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逾此則屬無據。

㈢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2條、第250條第2項前段已規定甚明。復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查原告訴之聲明後段請求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固核與上開分期約定條款相符,但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均已大幅調降,且本件利息已達法定利率之上限,是原告以其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被告收取16%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茲斟酌上情,將原告請求違約金酌減至1元,以求公允。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分期

總金額

1

【Philips飛利浦】沙龍級護髮負離子吹風機-霧藍黑,【Kolon歌林】掃吸拖機器人掃地機KTC-MN231掃地吸地拖地輕巧,【TAIGA大河】雙層防燙304

自112年3月5日起至113年2月5日

12

243元

(首期應繳246元)

2,919元

2

【Apple蘋果】A級福利品iPhone12Pro256G全機原廠零件+驚爆贈品

12

1,400元

(首期應繳1,409元)

16,809元

3

【Kolin歌林】直立手持兩用吸塵器KTC-SD1921】【年度CP值最高月銷破千台!!!】,【Apple蘋果】iPhone14Pro256G6.1吋

12

3,263元

(首期應繳3,273元)

39,166元

附表二: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4,928元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4,906元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906元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至12

44,154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8,894元

備註:

⒈第1期應付款項計算式:

附表一編號1商品246元+附表一編號2商品1,409元+附表一編號3商品3,273元=4,928元

⒉第2期應付款項計算式:

附表一編號1商品243元+附表一編號2商品1,400元+附表一編號3商品3,263元=4,906元

⒊第3期應付款項計算式:

附表一編號1商品243元+附表一編號2商品1,400元+附表一編號3商品3,263元=4,906元

⒋第4至12期應付款項計算式:

附表一編號1商品2,187元+附表一編號2商品12,600元+附表一編號3商品29,367元=44,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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