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6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黃生亮

被告 鄭水河

訴訟代理人 温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及今日原告

庭呈相關單據、診斷證明書,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813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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