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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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文賢 號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岡山 分處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㈡查本件前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因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來函表示已無欠款,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之金額67元誤載為87元,應予更正,另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於法定期間異議對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4、5之 王慶祥莊耀胤 之債權異議,經本院限期命其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逾期均未提出,是本院依法以裁定刪除其債權,合先敘明。
㈢次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
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雖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於103年6月30日具狀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惟該公司係於同年6月16日收受本院通知應於文到10日內限期確答之函文,但其反對表示卻遲於期限末日(6月26日)後始行提出,此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據上揭規定,仍應視為同意。另其餘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匯豐汽車公司、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亦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25317│0.43%│1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92.44%│2773│├──────────┼──────┼─────┼──────┤│匯豐汽車公司│416560│7.12%│21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67│0%│0││分處││││├──────────┼──────┼─────┼──────┤│債權總額│5,848,073│每期金額│3,000│├──────────┼──────┼─────┼──────┤│清償成數│約3.7%│清償總額│216,000│├──────────┴──────┴─────┴──────┤│附註:債務人需自行向各債權人洽詢匯款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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