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