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蔡春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