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松吉 訴訟代理人 蘇雅琪 被告 尤仕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