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許玉霞
被 告 周淑卿
被 告 黃貴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