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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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中交簡字第10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