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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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97號聲明人 張清福
張賜弘 張秋華 張秋玉 相對人 張陳秀美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陳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補正聲請人張清福、張賜弘、張秋華、張秋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印鑑證明及最新戶籍謄本,其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聲明書內之印章相符,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