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原告 莊永川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被告 李進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張濱璿 律師童啟哲複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於民國106年7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