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志雄
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秀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成振間 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