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78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黃苡慈

被告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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