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78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78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