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被告 尤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2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7月1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667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