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宏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縣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