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9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減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檢更字第二一00號執行之指揮不服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並告確定者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甲○○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檢更字第二一00號執行之指揮書不服,而上開指揮書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所諭知之罪刑,且該裁定所減刑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亦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明異議,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本院顯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指之管轄法院,聲請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參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再者,聲請人曾就同一指揮書持相同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具狀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八0號刑事裁定駁回後,再以相同理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六號裁定駁回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八0號及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六號刑事裁定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一再重複聲請,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