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尚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尚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尚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鍾尚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2件為施用毒品案件,其餘皆為竊盜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9日110年4月13日110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78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111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7日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111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1年7月28日111年8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6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2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11號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共4罪犯罪日期110年8月3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110年3月28日110年2月7日、110年4月23日、110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769號、第278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112年1月31日112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3日112年1月31日112年3月14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76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9號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號78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0日110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1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35號111年度易字第1098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35號111年度易字第10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3日112年11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6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94號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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