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462號聲明人 李曉龍 法定代理人 李芸 如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連寶圈 之孫子女,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於91年6月2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1年11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明人之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明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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