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高秀銀 被告 吳欣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