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原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貳萬捌仟零玖拾柒│0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