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建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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