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詠喬 即 莊雯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二計算之利息,其應計付之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