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振仁 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
9日102年度簡字第505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7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趙振仁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
一、趙振仁係 趙志豪 之父,其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
㈠趙振仁因向趙志豪索討生活費用遭拒而心生不滿,竟基於
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趙志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前揭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恫嚇趙志豪,使趙志豪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趙振仁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8時20分許,至趙志豪
高雄市○○區○○○路○巷○弄住處社區前,向趙振仁母親 趙王喜美 索取生活費用,認遭趙志豪阻止而再生不滿,竟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向趙志豪恫嚇稱:「如果你告我,等我關出來之後,看你一次打你一次,打完我就死在你家社區」等加害身體之事加以恐嚇,使趙志豪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趙志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趙振仁固坦認發送附表所示簡訊予告訴人趙志豪,及對告訴人出言「如果你告我,等我關出來之後,看你一次打你一次,打完我就死在你家社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被告將告訴人養大,告訴人卻不管被告死活,加上被告去求母親,卻被告訴人阻擋,被告乃一時生氣所為,並無恐嚇之意,都是告訴人故意找被告麻煩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告訴人之父,被告因向告訴人索討生活費用遭拒,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告訴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另被告於102年7月19日下午8時20分許,至告訴人高雄市○○區○○○路○巷○弄住處社區前,向被告之母趙王喜美索取生活費用,認遭告訴人阻止,即出手毆打告訴人(傷害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稱:「如果你告我,等我關出來之後,看你一次打你一次,打完我就死在你家社區」等語之事實,業據告訴人趙志豪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指述明確(警卷第5至
7頁、偵卷第7至9頁),並有附表所示簡訊翻拍照片11張(偵卷第17至22頁)附卷可考,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警卷第2頁、本院卷第30頁背面至第31頁背面),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告訴人於102年7月20日警詢時指稱:被告於告訴人國
、高中時期因嗜賭而協議離婚,告訴人等小孩均與母親同住,未和被告生活相處。被告認為告訴人是兒子理所當然要拿錢給被告花用,告訴人都不會給被告錢,然告訴人祖母會拿錢給被告,被告食髓知味只要沒錢花用就會來要錢。被告於102年7月19日下午8時20分在其住處社區前言語恐嚇,說如果告訴人走出家門就要打告訴人,不給他錢就要堵在社區門口,不讓告訴人進出,否則走出家門就要打告訴人,並揚言要死在社區前給告訴人看,讓告訴人心生畏懼不敢出門,擔心發生不必要的事端與衝突(警卷第5至6頁)等語;於102年8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被告還有傳簡訊給告訴人,提到「我會讓大家都認識你們,你們不讓我活下去,使你們雞犬不寧,不然就死在你們家門口」這些話讓告訴人心生畏懼(偵卷第8頁)等語。是告訴人歷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已明確表示收到被告傳送之簡訊及當場恫嚇之言語,感覺心裡害怕、畏懼之情。
⒉觀諸被告附表所示簡訊提及「如果你不管我死活我要想
不開跟你拼了」、「先找指揮官再找國防部跟你同歸於盡」(附表編號1)、「我會讓大家都認識你們使你們雞犬不寧」、「再不了死在你們家門你們不給我活下去我也就跟你們拼等著瞧」(附表編號2)、「我也要召告你部隊你遺(棄)父親還要告我去關」、「最好是被你逼死我找你爺爺每日找你算帳」、「我看在部隊你還待得下你想清楚我已經是廢物就等後天我去詢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治你」(附表編號3)、「我拿你沒輒我就當面算帳」、「你喜歡倆(應為「兩」)敗据(應為「俱」)傷父子拼命讓你奶奶痛苦」(附表編號4)等內容,一再提及要跟告訴人拼了、同歸於盡、兩敗俱傷及找告訴人長官、部隊,讓告訴人在部隊待不下去等語,顯然以加害告訴人身體、生命及名譽等事而為恐嚇,並足以讓看到簡訊之告訴人擔心被告採取激烈手段,而已致生危害於安全。
⒊再者,被告因向其母索討金錢為告訴人所阻攔,出言恫
嚇「如果你告我,等我關出來之後,看你一次打你一次,打完我就死在你家社區」等語,其中「看你一次打你一次」顯屬以加害身體之事而為惡害之告知,足使告訴人擔心遭被告毆打而感覺害怕,亦致生危害於安全。
⒋被告雖辯稱「他(指告訴人)讓我感到很痛苦,所以我
一時生氣就這樣」、「我那個年代是如果有一碗飯,父親先吃,吃剩下的才會給孩子吃,兒子做錯什麼事,父親拿皮帶抽打教訓,根本就不會告父親虐待什麼的」(本院卷第32頁背面至第33頁)云云。惟父母子女固有倫理關係存在,然父權並非漫無限制,非可因此任意打罵、恫嚇子女,更不是犯罪後藉以脫罪之理由。況被告與告訴人間若有民事扶養之糾紛,自可透過法律程序主張權利,非謂可因索討金錢未果,即得以恐嚇方式為之。況被告一再發送簡訊、上門恫嚇,顯非一時氣話,而係透過恐嚇之言詞欲迫使告訴人遂其所願。從而被告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恐嚇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各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附表所示多次發送簡訊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及同
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恐嚇告訴人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㈢又其所犯如上所述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除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應
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外,認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原審已審酌被告與家庭成員間之糾紛,應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設法解決,惟未能克制自己情緒,率爾以傳送具有恐嚇意涵之簡訊或當面出言恐嚇告訴人之手段,為本案犯行,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有坦承部分客觀犯行之態度,暨參以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應非素行不佳之人,暨斟以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恐嚇2罪各拘役59日,應執行拘役
10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原審已就前情一一審酌,詳加說明,並無明顯濫用權限或違法之情,量刑亦稱妥適。從而被告否認犯行為由提起上訴,依照上開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院末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所為客觀行為坦白承認(本院卷第30頁背面至第31頁背面),復考量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父子血緣關係,一時生活窘迫為得扶養致罹刑章,信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考量被告出言及以簡訊接續恫嚇,仍自認屬父親教訓兒子之行為,足見其欠缺法治觀念,為導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再犯,並收記取教訓之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諭知於緩刑期間內,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如被告違反上開緩刑所附條件情節重大,依照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即可能予以撤銷,附此說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編號│傳送時間│簡訊內容│├──┼──────┼──────────────────┤│1│102年5月17│我剛找到守衛工作必須租房屋要繳錢壓金│││日下午10時59│我這個月吃飯看病加油我需要三仟元如果│││分10秒│你不管我死活我要想不開跟你拼了我等你││││告我我關之前先找指揮官再找國防部跟你││││們同歸於盡我已工作希望你們想清楚我快││││受不了你們通知警察抓我。│├──┼──────┼──────────────────┤│2│102年5月18│我早上就找你翻臉我找蕭區長一起去再找│││日凌晨0時17│社會局榮民處到○○營找指揮官你有權告│││分59秒│我我也權投訴你們我大不了被關我會讓大││││家都認識你們使你們雞犬不寧再不了死在││││你們家門你們不給我活下去我也就跟你們││││拼等著瞧。│├──┼──────┼──────────────────┤│3│102年5月18│你資料準備好了是不是到法院我就看你怎│││日下午7時22│麼告我不一定就能關我我也要召告你部隊│││分31秒│你遺父親還要告我去關反正我過得很痛苦││││最好是被你逼死我找你爺爺每日找你算帳││││我看在部隊你還待得下你想清楚我已經是││││廢物就等後天我去詢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治││││你。│├──┼──────┼──────────────────┤│4│102年5月25│你最好使我去關我快發瘋所有人不幫我拿│││日凌晨0時9│你沒輒我就當面算帳你喜歡倆敗据傷父子│││分53秒│拼命讓你奶奶痛苦我再次警告你我須要你││││給我一些錢看病生活用我等你告我就一了││││百了我不想活沒什麼好怕快告我之前不要││││等我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