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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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念祖
周冠廷
李柏翰
胡書豪
張文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軍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念祖、周冠廷、李柏翰、胡書豪、張文松涉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因被告等人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李冠儀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