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80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庚○○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分別核定為:
⑴、對被告庚○○部分為新臺幣81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
⑵、對被告辛○○部分為新臺幣39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⑶、對被告戊○○部分為新臺幣48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
⑷、對被告乙○○、甲○○部分為新臺幣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⑸、對被告子○○○部分為新臺幣35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⑹、對被告丙○○部分為新臺幣3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⑺、對被告乙○○、子○○○共同部分為新臺幣6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⑻、對撤回前之被告癸○○、己○○、丁○○部分各為新臺
幣126,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撤回後所應退費之3分之2部分,應計徵1,330元。
二、基上計算,原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3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9,69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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