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60號聲請人彩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二魚文化事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9月30日│28,497元│CU0000000│││公司 謝秀麗 │金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