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林貴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