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青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56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嘉交簡字第5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青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楊登貴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563號被告陳青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青翔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12時40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上路前,本應注意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車廂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不得突出車身兩側,以維護周邊人車之安全,竟疏未注意將車上棧板捆紮牢固,即駕車上路。嗣於110年10月25日12時40分許,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北向270.9公里處(嘉義縣水上鄉轄內)時,因風勢過大棧板自車上飄起掉落後方路面,後方車輛駕駛 張皓巽莊文明 隨即煞車減速閃避,適楊登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後駛至,見狀煞閃不及,因而追撞莊文明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楊登貴因此受有胸壁挫、右膝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登貴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青翔之供述。
(二)證人楊登貴、張皓巽、莊文明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數張、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
(四)監視器錄影光碟、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數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檢察官吳咨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雅君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