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83號聲請人 曾淯鍵 上列聲請人曾淯鍵因與相對人 王晟賢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淯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6之記載是否有誤?(票據為文義證券,利率應記載於票據之上,本票上未記載約定利率,僅得聲請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