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4811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茶包驗餘淨重貳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惠分係址設彰化縣○村鄉○○路0段00號味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部經理,涉嫌透過泰國MA
GNAMINERVACOMPANYLIMITED公司人員,在泰國取得含有大麻成分之茶包後,自泰國郵寄至臺灣(編號EZ000000000TH號),嗣於民國110年3月9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執行郵檢時查獲,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81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95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扣案之大麻茶包,經鑑驗結果確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95公克,驗餘淨重2.93公克),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0年3月11日中普業一字第1101003401號函、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包裹照片在卷可稽,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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