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6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睿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