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伊曼 (即 簡伶伃 )原告 鄭安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安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8,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