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陳盈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廣建設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用面積1.56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4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1.560平方公尺=29,64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02,000元與返還土地間之訴訟標的均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自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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